规章制度
超大城市自然资源时空大数据分析应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2021.12.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超大城市自然资源时空大数据分析应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科学研究计划和成果管理工作,提升实验室学术水平,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依据《超大城市自然资源时空大数据分析应用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制定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以下简称“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从运行经费预算中设立开放基金,用于资助开放课题研究,专款专用;同时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项目和经费,利用实验室设备、资源,与实验室人员合作等方式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规划、激励创新、提倡竞争、择优选定。

第四条  开放课题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

第二章  课题申请及审批

第五条  实验室定期发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具有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职称,在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等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均可根据实验室发布的申请指南,通过所在单位的科研部门提出申请。实验室鼓励申请者与实验室科研人员进行合作。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的课题应符合指南的研究方向,并按照指南要求进行申请。申请人和课题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同时申请两项或以上课题,上一年度课题未完成的原则上不能申请下一年度课题。

第七条  实验室组织相关研究领域专家对申请课题进行初评,根据课题立项方向和研究目标、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和经费预算,以及结合课题申请人员的能力基础和保障条件等方面,确定推荐课题,在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实验室主任批准执行。

第八条 实验室根据研究需要并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可直接组织开展少数前沿的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课题。

第九条 为鼓励青年科技人员献身科学研究事业,实验室将优先考虑青年科技人员的课题申请。

第三章  课题计划管理

第十条  经批准的课题,实验室与申请者签订合同,明确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分阶段目标和最终成果、经费预算与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实验室实行申请人(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全面负责课题的组织与实施,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和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课题实施中期,提交研究进展报告,由实验室组织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课题负责人应在课题执行期内至少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学术交流1次。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课题完成后2个月内向本实验室提交研究报告和经费执行情况,及时提交课题相关资料和研究成果,并附相关的研究成果证明和发表的论文

第十四条  开放课题的资助费用一般分两期进行划拨,具体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和执行计划一般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课题负责人须书面向实验室提出申请并阐明原因,须明确代理人和新的研究计划,报实验室主任批准。

第十六条  课题若偏离原研究方向,或不能按计划执行,或没有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实验室将予以指正,对不服从者将视其为自动放弃课题,停止资助,通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并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第四章  课题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全额资助的研究课题,取得的成果(包括收集到的资料、研究报告、相应软件及其测试检验报告等)归实验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属单位共享。发表论文、专著出版和奖励申报等应署名本实验室,并标注自然资源部超大城市自然资源时空大数据分析应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英文出版物注Funded by Key Laboratory of Spatial-temporal Big Data Analysis and Applic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in Megacities, MNR

八条  自带课题和经费在本实验室工作取得的成果归完成者所在单位所有,但在论文和上报材料中需注明“在超大城市自然资源时空大数据分析应用重点实验室完成”。 

第十九条  实验室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的研究项目完成后,由实验室审查同意后,有需要的可按有关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组织鉴定,有关材料由实验室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在基金资助课题研究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剽窃他人科技成果。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课题资助,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本实验室负责解释。

 

 

超大城市自然资源时空大数据分析应用重点实验室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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